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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议和条约



    大日1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1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押印)。

    西历1895年8月31日,订于朝鲜平壤缮写两分。

    附约

    第一款

    遵和约第四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1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二十分之三,库平银三十万两。

    第二款

    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1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1国四十里以内,为日1本国军队驻守之区。

    在距上开划界,照日1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驻扎,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

    日1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1国官员管理。但敞若是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1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此另约所定条款,与载入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1895年8月31日,订于朝鲜平壤缮写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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