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议和条约
大日1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1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押印)。
西历1895年8月31日,订于朝鲜平壤缮写两分。
附约
第一款
遵和约第四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1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二十分之三,库平银三十万两。
第二款
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1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1国四十里以内,为日1本国军队驻守之区。
在距上开划界,照日1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驻扎,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
日1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1国官员管理。但敞若是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1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此另约所定条款,与载入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1895年8月31日,订于朝鲜平壤缮写两份。
<本章"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