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伦敦和平会议
1896年10月5日,国际和平会议正式在伦敦召开,到11月21日结束。参加的有英国、俄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美国、荷兰、奥匈帝国、丹麦、中国、日1本、挪威-瑞典联盟、瑞士、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卢森堡、希腊、门的内哥罗、墨西哥、罗马尼亚、波斯、奥斯曼、保加利亚、暹罗、塞尔维亚、智利、巴西、玻利维亚、巴拉圭、阿根廷、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秘鲁、危地马拉、海地、多米尼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等四十一国。
伦敦和平会议主要目的是限制军备和保障和平,但最后并未就此达成任何协议,只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战争法规编纂方面签订了11项公约和3项宣言。
伦敦和平会议公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
《关于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
《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
《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
《关于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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