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三十章 伦敦和平会议

  《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

    《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

    《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

    伦敦和平会议宣言:

    《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

    《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

    《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如外壳坚硬而未全部包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的子弹的宣言》

    伦敦诸公约依其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类,即伦敦第一公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承担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尽量避免诉诸武力”的一般性义务,并确定以斡旋、调停、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国际仲裁等方式达到这一目标,这对限制传统国际法上的“诉诸战争权”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类是战争开始和中立国权利与义务类,包括伦敦第四公约《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第五公约《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第六公约《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和第十一公约《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