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伦敦和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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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第3公约在历史上第一次正式确立了宣战制度,规定不宣而战是非法的;伦敦第6公约规定了战争开始时对敌国商船的保护制度;第5公约和第11公约详细、具体地编纂了中立国及其人民在陆战和海战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法规和惯例。
第三是战争法规类,上述两类以外的公约都属于此类。这类公约是海牙公约的主体部分,从陆战、海战、空战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战手段和方法,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战斗员、战俘和伤病员的待遇。其中最重要的是伦敦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该公约包含了战争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公约序文更是载明了一项重要条款:在本公约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那些“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它对于战争法规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另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条款是伦敦第一宣言。该宣言是关于空战的唯一国际条约,有效期为10年。
伦敦和平会议结束后,各国代表在感叹英国影响之大时,也明白了英国对自身霸权的维护。英国为了维持“不列巅治世”的和平,居然敢邀请世界大多数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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