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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6章 武备律(下)

    保障从事转运行业的基层劳工,便成为《武备律》大得人心的第二项规定。

    如何规定的呢?刘行在《武备律》中是这样规定的:凡转运行内从业的丁壮,每月都由供职转运行向各地官办银号缴纳一部分劳工保障金。

    当丁壮因工受伤时,可依此笔保障金投保额度一次性领取一定数额的工伤赔偿金。一次性的补偿之外,还可以在伤残之后按月领取伤残保障金、直到该丁壮六十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当转运丁年老无力再做工时。也可以依此保障金投保额度到银号去按月领取养老金,起步年龄是在转运丁六十岁起。

    转运丁一旦患病,也可以凭借这笔保障金到各地衙门所办的官办医馆、医庐中去就诊,费用则由银号与其供职的转运行共同承担。

    工伤赔偿金、伤残补助金、养老金和医疗保障金。刘行直接将后世里才有的五险一金中四金直接引用过来、用到了保障转运行业从业壮丁上来,这无疑给整个天下又来了一次大震惊。

    这份震惊,无亚于是一道晴天霹雳、劈得四野阵阵翻滚。

    从来没听说过有官方给一群贩夫走卒老来保障的,从来没见过哪一个朝代会给苦力出钱去看病、治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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