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9章 明立保险基金制(上)
在基本定义上,刘行是这样确定的:保险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特殊形态,从经济范畴的本质属性上考察,它与其他形式的后备基金在性质上是互异的。
财权集中的国家后备是国家凭藉政权的力量强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是无偿的,体现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财权互助的后备基金是一种合伙出资的共同体共同出资形成的,虽然在合伙人之间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但他们之间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
自保形式的后备基金则是一种自担风险的财务处理手段。
而保险基金则是体现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以等价有偿为原则的商品交换关系,。可以说保险基金是以等价有偿原则而建立的一种后备基金。
北朝当今是财权集中型的国家,但又不是完全集中。所以在建立保险基金时,当采取的是大部朝廷出资、商家承担其中另外一大部分的资金投入。只给百姓以少数的资金投入压力。
具体的比例是朝廷每年拿出税赋收入的两成直拨调入皇家保险基金中去,作为全国保险、保障的基本储备资金,但当基金中朝廷的本金达到黄家驹保险基金会总资金的四成时便不再增加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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