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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章:朱元璋的改革

朱英入宫前,对待贪污的官吏采用酷刑,杀鸡儆猴,也是朱元璋立下的雷霆手段。
    对于惩治贪官的刑罚,肉刑有墨面文身、剁指、断手、刖足、挑筋等。
    死刑有族诛、凌迟、枭首、弃市、“剥皮实草”等。
    真可以说,在反腐这块,自从大明立国之后,就一直围绕在朱元璋的身边。
    朱元璋为了加大反腐力度,设立了从朝廷到地方的监察机构,其组织之严,权力之大,都是前朝历代绝无仅有。
    在中央朱元璋设立最高反腐机构都察院,将刑、检、法职能集于一身。
    不久又设置六科给事中,专事纠举弹劾六部中的贪官污吏。
    在地方上,除了有朝廷派遣的监察御史外,同时又在各省设按察司,掌监察之职。
    后来又设立“巡抚“制度,由朝廷派亲信重臣大臣到各地出巡,监察地方官吏。
    洪武十八年,朱元璋向全国颁布了《大诰》,其中有一条新规定: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职的官员,赋闲的官员。
    若胆敢“操纵词讼、教唆犯罪、陷害他人,勾结官府,危害州里“。
    当地贤良方正、豪杰之士可将这些人抓起,绑送京师,倘若有人胆敢中途拦截,则枭首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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