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2)
窃惟天生万物,不能自理,而命之圣人。故曰:天佑下民,作之
君,作之师,惟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夫以一人之身加以兆民之上,
而付之以君师治教之责,亦大且难矣。求尽是责,以无负乎天之所命,
舍道与法二者,其奚以哉?是故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治之道也。
道者治之体也,建立纪纲,分正百职,顺天揆事,创制立度,以尽天
下之务,治之法也。法者道之用也。尝考朱熹之调曰:“道犹路也,法
犹度也。”董仲舒亦曰:“道者所由适天治之路也。”谓之路,则可见其
为人之共由;谓之度,则可见其为人之当守。是二者,理与事有精粗
之异,而本与末亦若二致焉,岂可以无别乎?圣策所谓名义之攸在者,
盖如此然。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程颢曰:
“必有关雕、麟趾之意,然后可以行《周官》之法度》。”胡宏又曰:
“道德者法制之隐,法制者道德之显。”有道德以结民,而无法制者为
无用,无用者亡;有法制以絷民,而无道德者为无体,无体者灭。是
其本末虽有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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