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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章 论《青苗法》

遍。
    宋人笔记中提到过,“大贾之室,捻散金钱,以逐十一之息,出纳百货,以收倍称之息,则其居必卜于市区。”
    就是说进行货币兑换,短期借贷,收息一分,做生意,利润一倍。
    关于农业借贷,也有很多规定,太宗朝就有规定:“富民出息钱不得过倍称,违者没入之。”
    “有取富人家谷麦贷息不得输倍,未输税不得先偿私负,违者加罪。”
    “民负息钱,无得逼取庄土,牛畜以偿。”
    一直发展到“诸路州县约束人户,放贷米谷,只备本色交还,取利不过五分,不得作米钱算息。”
    最高百分之五十,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当然最后这条是南宋才明文规定。
    自唐井田制崩溃之后,“县官失养民之权,转归于富人。”带来了民间借贷的繁荣昌盛。
    所谓“今之农者,举非天子之农,而富人之农也。”“巨室者,一乡之望也,齐民之所依赖者也。”
    掌握了巨大财富的富民,乐衷于在土地兼并的同时,也热爱从事放贷活动,成为主要的放贷群体。
    宋人袁采对借贷的利润有个大略的判断:“若以百千金银计之,用以买产,岁收必十千。用以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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