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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章 论《青苗法》

质营运,三年而其息一倍。”
    这里将土地投资年回报率定在百分之十,而将典质运营的回报率定在百分之三十三。可见将资金用于放贷的收益比投资土地高出许多。
    凡事都有两面性,到了宋代,已经发展到“乡间无典肆,民必无以春耕;城市无典肆,命案即将增多”的程度。
    到如今甚至从“官不为理”,发展到了“官为理索”,政府还要帮富人管理贷款回收。
    其结果就是官商勾结。
    该不该治理,当然该治理。
    土地兼并的案例里,欠租都不是最重要的,因为有法律规定乡村欠款不能夺土地耕牛作为赔偿。
    虽然执行肯定不到位,但是那是监督问题,不是立法问题。
    欠逋,农人欠朝廷的每年应纳的赋税,那才绝对是一大帮凶。
    但是王安石的《青苗法》,并没有减少农人多少负担,因此也就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虽然能够替国家充实国库,但是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反而会导致兼并加剧,农人负担更重,生产效率降低,社会矛盾激化,反对声音过大等诸多问题。
    如果这么干值得那也好说,可问题是,真的值得吗?
    在苏油这个有着后世金融观念的人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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