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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章、招贤令和低保

道,“现在各处地方官缺口严重,即使大帅安排大批军人复原到地方主持工作还是不行,因为大帅你对明朝县级官府的框架进行了修改,按照修改后的政府框架,需要的基层官员就太多了!
    在明朝县分三类,其中三十万以上人口的大县为上县,即使在上县管理他们的官员也只有五名正式官员!
    因为朱元璋有鉴于宋朝冗员的危害,明朝初期大力裁剪官员,让明朝的官员到了少之又少的地步。
    一个县城有县令一名,县丞二员,主簿一名,典史一名为朝庭正式官员,即使加上马夫,柴薪皂隶这些人,也不超过二十人。
    二十人就想管理一个三十万人口的县城,显然不可能。
    就必须有吏的帮助,像捕头这样后世属于县级公安局长的职位,在明朝只是吏的一种,国家根本不承认。
    县级以下更是推行了里甲制度
    以自然村为单位,一百一十户为一里,“一里十甲”。一里之中,推举其中丁粮多的十户为里长户,每年轮差其中的一户为里长,其他的九个里长户,协助里长开展工作。
    其余的百家又分为十甲,每甲十户,加上各自的甲首共为十一户!
    这个制度初期还行,因为经过元末大乱,农村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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