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尾感言
行程序正义的代价不大!最多只会关系到这个证据能不能当成决定性证据而已!
因为维护英美法庭的公正性的不是所谓的“程序正义”,而是陪审员制度。这些陪审员都是没有经过法律培训的一般“有良知”的市民。
英美法庭的重点,在于争取这些市民的信任。
牙琉雾人的法庭其实就是一个例子。(第一卷这两场都比较偏向庭辩激烈的英美法庭……或者说不是偏向英美法庭的庭审不好看……不把所有读者当陪审员而是当精英法官来写庭审……呃,那也太硬核了点)
在《森谷帝二纵火案》中,牙琉雾人的拿出的第一份证词就是非法证据,因为这是他无法通过程序取得的证言。但是他可以明目张胆地使用而不用担心检方用“不合程序”的说法打回来……
因为就算这份证据不合程序被撤回又怎么样?难道就没有说服力了吗?陪审员可不懂什么叫有效证据!只要关键性证据是有效证据,让懂法律的法官能够接受,在争取陪审员信任的环节,面对这样的证据你真的觉得可以通过一句“不合程序”,就能把它带来的影响完全地从人的脑海中删除?
想想看接下来的那个证据,请问当时那位寺冈警部真的做过在警卫的夜宵中下安眠药的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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