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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晚明“投献”问题的相关说明——以徐阶

献之人畏惧照例充军,却乃典立典卖文契,以为掩饰。往往事发,因而文契止照常例发落。
    ……乞救该衙门计议,合无转行巡按江西监察御史并按察司,今后但有僧道军民人等将田地投献王府者,事发不构有无典卖契书,僧道民人一体照例问发。……。
    前件会议得太监刘倜……共称僧道军民人等通同旗校将争竞不明,并过及寺观田土投献王府,畏惧例该充军,却乃写立典卖文契掩饰。及至事发,因有文契,止照常例问罪发落。……因后遇有此等因犯,务要推审明白。如果将争竞不明、并卖过田土,及僧道将寺观田土各卖典,及盗卖与人各依律问拟发落。若无典卖实情,止是朦胧投献王府,假捏典卖文契掩饰者,照例问发边卫充军,田土给还寺观,及应得之人,管业如此,则用刑不滥,事体适宜。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3《户部类》,《禁革寺观田土投献典卖与王府例》)
    这反映了一种当时极为普遍的现象投献者和受献人为了逃避对“投献”的惩罚,采取“私捏文契约典卖”的方式以规避之,而“典卖”自然会产生“不敷产价”与“赎买年限”的问题,这些问题就引出了海瑞处理徐阶案时的法理争议。
    进而,我们可以看到,通过“投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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