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关于晚明“投献”问题的相关说明——以徐阶


    明代对于“投献”的惩罚极重,一般情况是要被判充军。
    在弘治《问刑条例》(《明代律例汇编》)中就有类似规定
    “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捏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卫永远充军,田地给还寺观及应得之人管业。
    其受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山东河南北直隶各处空闲地土,祖宗朝俱听民尽力开垦,永不起科。若有占夺投献者,悉照前例问发。”
    而这一条例是比附《大明律·户律二·田宅》之“盗卖田宅”条而来的
    “若将互争、及他人田产,妄作己业,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田产并倒卖过田价,并递年所得花利,各还官给主。若功臣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体给一年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与庶人同罪。”
    显然,在制定《大明律》时并没有意识到“投献”的严重性,或者说当时“投献”行为并不很普遍,所以才会将“投献”具体到“互争、及他人田产,妄作己业”等几种可能。
    而弘治《问刑条例》中新增条例,对“盗卖田宅”律条中可能出现“投献”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