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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晚明“投献”问题的相关说明——以徐阶

情况做了细化和增加,并加重了对“投献”的处罚力度。
    随着新的《问刑条例》的制定,先前的条例就已经失去效力。
    嘉靖《问刑条例》与弘治《问刑条例》没有区别,而万历《问刑条例》有所微调
    “一、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捏文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卫永远充军田地给还应得之人及各寺观,坟山地归同宗亲属,各管业其受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山东、河南、北直隶各处空闲地土,祖宗朝俱听民尽力开种,永不起科,若有占夺投献者,悉照前例问发。”
    值得一提的是,对“投献”的严厉处罚并非仅仅停留在制度规定层面,而且确实落实到具体司法实践。
    当时不少大臣都上疏要求严惩,在《明史》中有不少记载,如
    《明史》卷180《李森列传》……森疏陈十事。未几,以贵幸侵夺民产,率诸给事言“昔奉先帝救,皇亲强占军民田者,罪毋赦,投献者戍边。一时贵戚莫敢犯。……”帝善其言而已,赐者仍不问。
    《明史》卷178《朱英列传》“……疏陈八事……镇守中官、武将不得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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