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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瑞任上的“种肥田不如告瘦状”

诸色颜料,刑驱威迫,茶毒不胜。此皆任不得其人也,其速行诸司厚加抚恤复业之民,不许一毫搅扰,仍依前救优免差役,所通租税、孽生等项悉与蠲免。
    巡按御史、按察司官廉察各府州县官吏、里老剥削贪酷及官员军民之家取索旧债、虐害复业之民治以重罪。如廉察不严,坐视民患者罪同。其各勉之,以副朕怀。(《明宣宗实录》卷91)
    可见至少在宣德七年就已经有诏令允许百姓开垦“官民田地有荒芜者”。按照规定,“复业之民”实际上就“占有”了这些田地,并享受诸多优惠政策,如优免差役、蠲免所通租税、孳生等当然其后免不了要有田产的“买卖”。
    更值得注意的是景泰、天顺年间在江南地区具有特别的意义。滨岛敦俊认为江南的农田开发,到明初已基本结束;但大规模的农田改良,却到15世纪中叶才开始,而大体结束于17世纪中期。15世纪中期以前江南的土地开发,以扩大农田面积为主要目的,故滨岛敦俊称之为“外延式开发”;15世纪中期以来的农田改良,滨岛氏称之为“内涵式开发”。(《土地开发与客商活动——明代中期江南地主之投资活动》)
    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在他们的“四世祖与五世祖”至徐阶案发生的隆庆三年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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