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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米法”与周忱:功亏一篑的财赋改革与郁

南地区的巨额逋赋,保证对国家财政的有效供应,而督粮期间更实现了对江南财赋的全面整顿。总体看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落实宣、正年间的江南减赋。
    2,促进田赋改折。
    3,配合漕运制度改革,创立论粮加耗的“平米法”(也叫“牵耗法”)。
    4,建立济农仓制度。
    如果说,前两条是对明前期逋赋的前提——“重赋”的直接缓解,那么后两条,则是着力于提高江南地区的赋税征解偿付能力。
    据周忱自称“直隶苏松常州各府,税粮繁重,自永乐初年至宣德七年以前,并无一年纳完者。臣受命以来,夙夜恐惧,是以不避嫌疑,违越常例,令各府县于水次置立仓场,将一应税粮连其食用船钱加耗米俱收于内,见数拨运,积有余剩,付有司赈济贫民,及买办军需公用,近八九年间,方得总足”。(《明英宗实录》卷116)
    随着这些措施的顺利推行,从宣德七年以后,永乐以来日益严重的江南逋赋终于得到控制。
    “自宣德八年为始,至正统十四年止,通计一十七年,每年完过正粮四百余万,皆有通关销缴。苏州一府,未立法之先,每年欠粮一百余万,皆幸蠲免。既立法之后,每年完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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