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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晚明逋赋的本质原因——赋役白银化的负

额,抚按官严稽于上,府州县遵行于下,事事不逾旧制,则平时无愁叹之民,遇灾有赈贷之备,何至偶值灾伤,即请蠲正赋?
    但迩来条鞭新立,规额未定,法令朝三暮四,征派阳减阴增,无名供应之费,不时科敛之需,百姓茹苦万状,一遇灾伤,恐变生不测。
    即陈乞蠲免,而各项冗费冗役,分外折干,及门摊、纳办、支应、常例等银,有司仍一概追征,不少减免,此科臣所谓‘两税输官者少,杂派输官者多’也。
    请命下咨行各省直抚按官,行府州县,每年春秋税额照常征派外,将均徭、里甲,及各衙门公费、公差,一应钱粮,但系小民出办者,通行查议,某项应减,某项应革,某项仍旧,分类开造,呈报酌议,务求省约,可行可久。
    而又在抚按力行查访,各有司有清约撙节,实心为民者,亟行奖励,否即参究。”(《明神宗实录》卷2、90)
    这里户部除了承认一条鞭法推行过程中存在种种弊端外,更明确地指出了地方政府对于“两税”正赋的关注明显不如地方“杂派”征收的积极性高。
    因为正赋大部分要起运别处,存留部分本就不足地方之用,一遇灾荒还要遭蠲免,对于地方财政来说,难以依靠。
    而一条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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