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论蒙元“四等人制”——入官歧视与同罪异
四等人制,是一种似乎没有系统、正式的宣布过,但有元一代始终奉行蒙古至上主义,优待色目人,轻视汉人、尤其歧视南人,以确保蒙古贵族的统治权和特权的制度。
在征服人数最多的第四等人南人之前,即忽必烈统治的初期,各种机构的设置和为实施文官管理所作的各项规定,都以充分考虑了这些区别,并且从法律上加以强化。
一旦这些法律规定确定,就具有法律的效力,一直影响到元朝灭亡为止。
这些歧视性地规定被用于所有与国家有关的、规范人民生活的各项事务中,终元之世,汉人、南人受到多方面的不公平待遇,与蒙古、色目人相较,政治上的民族差别极为明显。
元代四等人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按族群等级任官,“百官皆以蒙古人为长”,虽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例外,但有元一代基本上遵循了这个原则。
据《元史·百官志》序记载世祖忽必烈时,“遂命刘秉忠、许衡酌古今之宜,定内外之官。其总政务者曰中书省,秉兵权者曰枢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在外者则有行省,有行台,有宣慰司,有廉访司。其牧民者,则曰路,曰府,曰州,曰县。”
并且对这些机构官员的任职作了硬性的规定,即“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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