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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论蒙元“四等人制”——入官歧视与同罪异

有常职,位有常员,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蒙古人都可入仕做官,也不是凡入仕做官的蒙古人都可以为长。“惜元朝之法,取仕用人惟论跟脚”。
    所谓“跟脚”就是指“出身门第”。有“根脚”的蒙古人居官,往往根据他们家世的地位,来决定职位的尊卑。
    成吉思汗时期形成的木华黎、博尔术、博尔忽、赤老温四大怯薛家族,不仅在当时享有极高的地位,而且他们的子孙后代都世袭万户、千户之长,并担任高级怯薛,成为元朝各代皇帝的亲贵重臣,他们都被称为“大根脚人”。
    出生于这些家族的人,在元朝政府机构中总是位居省、院、台要职。所以元末叶子奇说“仕途自木华黎等四怯薛大根脚出身分任省台。”
    法律,在中国古代是历朝统治者维护统治,推行阶级压迫的工具。
    到了元代,其推行阶级压迫的本质没变,只是增加了新的内容,维护蒙古、色目贵族的统治利益,即法律上保护、偏袒蒙古人和色目人,而汉人、南人则在刑罚方面远严于蒙古、色目人。主要表现在汉人、南人的生命财产没有保障,而蒙古、色目人在与汉人、南人的冲突中,即使犯了罪,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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