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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论蒙元“四等人制”——入官歧视与同罪异

表现在
    一、大宗正府设立及所赋予的权限,体现了民族不平等和维护蒙古贵族特权的原则。
    大宗正府,既是管理皇家事务的机构,又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机关。
    至元二年设立,置十员(札鲁忽赤)。三年,置八员。九年,降从一品银印,主要受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的审判。属下监狱拘押的对象是“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者),及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掠(在)逃驱(口)、轻重罪囚,及远边出征“有罪”官吏。每岁从驾分司上都存留住冬诸事,悉掌之。以诸王为府长,余悉御位下及诸王之有国封者。”(《元史》卷87)
    泰定帝也孙铁木耳致和元年有规定“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归有司刑部掌管。”
    据此,则北方除上都、大都地区蒙古、色目与汉人之间纠纷的案件归宗正府外,其余地区汉人、蒙古、色目词讼均归地方政府和中央刑部处理,江南地区的刑狱也归刑部审理。
    顺帝元统二年三月,“诏蒙古、色目犯奸盗伪之罪者,隶宗正府;汉人、南人犯者,属有司。”(《元史》卷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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