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盐商对灶丁的盘剥
者的统治权转让给商人,商人对直接生产者的统治与剥削正在加强。”
可以说,盐课征银是封建政权向灶地兼并者妥协的产物,“在灶地私有化后,折银的盐课已经成了一种纯粹的赋税。帝制政权不再通过直接垄断盐的买卖,而是通过征收盐税来获取财政收入。既然盐已不再由封建政权垄断,盐的买卖也就不再在帝制政权与商人之间进行,而转移到商人与灶户之间去了。”
商人与灶户间的关系随着万历四十五年(1617),袁世振“十字纲法”的颁布而固定下来。“在册盐商在盐业社会经济中,遂与盐业生产者灶户构成更加密切的关系。……最终形成以商人行销纲盐、食盐、票盐三大商盐的格局,并且介入盐生产和收盐领域,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取得支配地位。”
商人进入盐业势必造成盐商对灶户控制的局面,其中,对灶户基本生产资料灶地的剥夺主要表现在灶地的私有化上。
如清人俞德渊言“惟此法施之,商亭,商鐅,则顺而易。行之灶亭,灶鐅,则逆而难。盖商亭、商鐅商产也。灶土、灶亭、灶鐅灶产也。以灶户自置之产而一旦属之商人,无异掠贫民之业。使富民代为管领,以世业而变为佃农,孰甘心焉。况商之殷厚者,其经理多委之商夥商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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