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盐商对灶丁的盘剥
此辈专以剥削为能。借贷则要以重息,秤收则勒以重斤,灶既积怨于商,必与民贩勾通盗卖,其势然也。”(《皇朝经世文编》)
此时,灶地买卖限制更为宽松,灶户失地的情况更为普遍和严重。面对此情况,清政府一方面使盐场灶荡归于地丁,如“雍正三年,奉文丁归地征,……草荡、海滩并内地成熟,各则税荡之上,按亩计弓完纳。”(《重修两浙盐法志》)
另一方面,清廷对商灶买卖则以姑息,认为“灶荡卖与场商,与卖与民户,微有区别。盖民户既不务煎,又不办运,其所买荡地,不过图得草薪,或以供炊,或以外贩。且草荡或肥沃,即思私垦,于煎务实属有害。场商业在买补,其心本欲广产,所得草荡或买自灶户,或灶户以之抵欠;该商无不募丁樵采,或佃租摊晒。”(《清盐法志》)
如嘉庆三十年,议准长芦“丰台、芦台两场滩副,灶户无力勘晒,准租给商民,或与商民夥晒。凡停晒未久,修滩工本较少者,限五年准其另租。”(《清盐法志》)
灶户需要灶地来维持生存,他们如何获得土地进行生产,大多数灶户只能租入盐商的土地,盐商通过与灶户建立租佃关系,实现了对盐业生产的垄断。
除了灶地,灶户的生产资料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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