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九十三章 准备起行
岁一遣使黜陟之”。总起来说,大明以前的“钦差”有如下特点:一是名称含混,特使名目繁多,缺乏统一的称谓标准,具有随意性;二是“特使”的权限相对较小,多属巡察、监督、办理事务等权限。
2.钦差。“钦差”之名正式使用是从大明开始的。开国之初大明设官分职咸有定额,往莅职掌者领部檄焉,皆不颁敕,不称钦差。其后因事繁难,添设职掌,各于其职衔上加‘钦差’二字。”而大明巡抚职官的出现,即标志“钦差”的出现,这可从大明臣子奏议中即可看出,“臣闻国初未尝有巡抚,宣德间始设于南直隶、河南、山、陕,今则除浙江福建外悉有常置。秩皆都御史也,方领制置之权,腹里则兼转运之职,手持敕旨以便宜行事”。将上述两文比照,可知,宣德时巡抚手持敕旨,其职衔上方加“钦差”二字。之后,大凡由皇帝特派奉敕旨(或敕书)处理大事的官员,其职衔前皆冠以“钦差”二字(简称为钦差),如“钦差总督军门”、“钦差巡按御史”、“钦差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处地方都察院右佥都御史”等。大明“钦差”制的特点,一是正式命名“钦差”,体现了皇权**得到高度的强化。御音曰钦敕,御使曰钦命,因而“钦差”比“特使”更能体现皇权**的特征。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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