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唐代官制中的“官阶”、“官职”分立制

    “阶职分立制”:“官阶”称代表一切文武官的身份标准,“官职”代表各官的职务性质及权力范围。

    任何一个职事官,肯定有“散阶”,这个散阶就是他的“本品”,也可以称为官阶!

    比如某人的官位:“将仕郎守新都县令”;“将仕郎”为最低的从九品下阶,一般是进士及第之人的“本品”,也叫“散阶”、“官阶”;新都县为上等县,县令为从六品上阶的职位,这个职位就是其“官职”。因为官职高于其本阶,所以称为“守”,反之,则为“行”!

    唐代的制度:可以有阶无职(散官),但是有职必有阶;可以“低阶高职”或“阶高低职”;

    “品级分等”有利于维系官僚个人的地位、身份和报酬;

    文武散阶各29阶,前者由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大夫和郎官构成,后者由大将军、将军、校尉和副尉构成。

    官员是依“出身”及“考课”来定“阶”,以才华及能力补“职”。有职者必有阶,阶从职司中考核升进,职从进阶而调迁。

    入仕者最初所获和考课所升迁的品级都是“本品”,有众多的权益待遇曾与“本品”直接相涉。

    在乾封元年(666年)之前,在京文武官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