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灶丁生存环境与户籍管理
法、食盐的收购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隆以前,两淮盐的生产以官煎制为主,尽管灶丁进行了不断的斗争,但生产资料依然由官府控制。自乾隆年间开始,这种情况开始逐渐发生变化。
首先,对草荡的管理更为灵活。草荡属官地,拨与灶户使用,严禁转移。即“两淮各场所产煎盐,红白荡草,不准灶户私卖,遇荡草丰产之年,红草有余,始听灶户出售,白草仍行禁止。如地棍奸灶,通同私贩,各按拟治罪。失察之该管分司场员,及州县等官,一并议处”。
但清初就己开始的私行典卖问题,却无法制止。面对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清政府也意识到通过强硬措施加以禁止显然是不理性的,因此只是对典卖作了适当的限制。
大体情况是准许灶户在本属范围内典卖草荡,但不许灶户将草荡典卖给盐商私、平民,如果在该规定以前己经将草荡典卖给盐商或是其他乡民的,依据契约性质分别加以处理。但同时又规定“两淮范堤内外,蓄草荡地,灶户有图利私垦致碍淋煎者,照盗耕官田律治罪失察之场员,查恭议处”。
总之,清廷己不得不承认了典卖恰当的合法性。
对盘的管理也更为自由。盘原来是官批商铸,再卖给灶丁,为了防范灶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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