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灶丁生存环境与户籍管理
划,在政府和政府所支持的盐商监管下进行,严禁各灶户多煮私卖。政府明令规定“场灶照额煮盐,大使亲验,按月开报运使。如有隐匿,以通同论罪”`。同时,还通过建立场垣制和火伏法等一些新的管理措施牢牢的将灶丁控制在手中。
所谓场垣制,即将官仓改为公垣,亦称“商垣”。
据《两淮盐法志》载“顺治十七年,题准盐场设立公垣,场官专司启闭。凡盐户所制之盐,均令堆储垣中与商交易。商人领引赴场,亦在垣中买筑”。
至于设立公垣的目的,李赞元说得很清楚,“如有畜之私室,凡在公垣以外者,即以私盐论罪”。
对于场官的违规行为,清政府规定“倘有私贩夹带等弊,该场官役,一并重处”。
这样作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防范灶私,保护国家的利益,但同时也在制度上继续了明末以来场商对灶户的剥削,更好的维护了场商利益。
设立火伏法的目的与公垣制相似。清政府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私盐,设立火伏法“煎盐之法,以一昼夜为一火伏。两淮于雍正六年年开始实施火伏法。按灶地之繁简,酌设灶长、灶头、巡商、巡役、磨对、走役,又委场商督率稽查。
以煎烧一昼夜为一火伏。每盘一火伏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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