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盐商对灶丁的盘剥
借贷资金使其维系生产的行为。
通过“举钱济灶”,在盐的生产领域,盐商与灶户之间建立起了“非正常”的借贷关系,盐商实现了对灶户的高利贷剥削。
制盐工本在明中期之前,则由官府根据盐场的大小配给实物工本,明中期盐法改革之后,工本由发实物改为发钞,不久朝廷废除对灶户的盐钞供给。
这样从半农奴状态脱胎而来的灶户十分缺乏资金,非但生产费用难以筹措,而且因为官府工本早已停发常常连日常生活也穷于应付,于是商人资本乘虚而入,通过预支工本的形式,取得了灶户全部产品的支配权。
各盐区盐的生产方法不同,产盐所需工本也就不同,海盐采取煎或晒法,而池盐采取晒法,井盐采取煎法,其中,晒法包括滩晒、板晒等方式,晒的成本低,煎的成本高。如“滇省煮盐柴薪,多向他处购买,工本愈重,灶户不免拮据。”(《清高宗实录》)
所以,云南池盐“第开畦颇费工本,非盐丁所易办。故后世盐法,仍系捞采于池者多。国朝顺治六年,裁去盐丁,盐归商种,而种治之法始详。”(《皇朝经世文编》)
灶户“称贷于”商人除了因朝廷供给工本银取消之外,还有自然因素。
中国古代的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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